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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老坝港北凌闸口,3人合伙捕鱼,被抓时其中一人竟跳入海中逃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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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19: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淮南
休渔期内捕捞鳗鱼苗39尾,仅卖了546元,却因为“0”入刑规则而受到法律制裁。9月6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认定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依法判处缓刑。
//基 本 案 情//

2018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是江苏省海洋伏季休渔期。陈某、顾某明知这期间禁捕,却仍然以身试法,伙同顾某某来到海安市老坝港北凌闸口,用事先准备的敞口舢板船、鳗鱼苗网、苗格箱等工具偷捕鳗鱼苗。去年6月11日至13日,三人共计捕得鳗鱼苗39尾,并以每尾14元的价格出售,得款546元。

(图片源于网络)

海安渔政监督部门发现三人非法捕捞后,当场抓获了顾某某,陈某情急之下跳入海中逃脱,后在上岸后出于畏罪心理主动向警方投案。归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经鉴定,陈某等三人所用渔网为单桩框架张网,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06㎜/目,小于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下发规定的黄渤海海域单桩框架张网的最小网目尺寸35㎜/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法院遂依法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顾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刑起点问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起点问题,2016年8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由此可见,只要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无需考虑捕捞的数量和金额,一律构成犯罪,也就是捕捞数量和金额的“0”起点。

本案中,尽管三名被告人仅捕获了鳗鱼苗39条,销售金额546元,但由于他们使用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06㎜/目的渔网,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5㎜/目,捕捞的数量和金额为“0”,同样达到入刑起点。故而,法院判决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妥当的。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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