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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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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6: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宁夏银川
眼瞅着春节就要到了
今年过年可以放烟花吗?
海安公安郑重提醒
在条例规定的禁放区
依然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敲黑板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禁止燃放!禁止燃放!禁止燃放!

倡议书

敬爱的海安市民:
过去的2021年,我市收获满满。尤其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更是提升了我们大美海安、文明之城的底蕴格局。春节将至,倡议移风易俗永葆文明典范城,生态过年争当文明海安人。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主动参与其中,投入禁限烟花爆竹燃放全民战役,保卫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大家一起努力,过一个生态、文明、和谐的新春佳节,为了更美好的明天加油!
海安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8日




禁限放区域及时间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二、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一)中考、高考期间;(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三、限制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连申线)以东、通榆路(含)以西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限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法律后果在禁止燃放地点、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违反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被处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予以处理。

案例教训

2021年我市合计办理“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拘留5人,办理“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16起,较2020年(78起)案件数上升215%。2018年至今,共计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57起,办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12起,行政拘留12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期案件:
12月21日,海安市闸东村罗某某家门口路上,因儿子三十岁,为庆祝生日,燃放烟花和爆竹鞭,被当场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
12月23日,海安市人才路与东洲路交界处,王某某因为幼儿园教学楼封顶,燃放2条长鞭和2盒升空炮,被当场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
12月26日,海安市城东镇宁海南路某居民家门口空地,许某某燃放烟花爆竹,被当场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
12月28日,海安市城东镇黄某燃放烟花爆竹,被当场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
12月29日,海安市高新区的小路上,徐某某燃放烟花爆竹,被当场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
12月30日,海安市民建路小区外路边,余某某为庆祝此处新店开业燃放爆竹,被当场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

…………

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我们要坚决说“不”!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非法储存、运输
燃放烟花爆竹者
海安警方将“零容忍”
依法依规严肃处罚
请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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