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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驾校教练酒后驾车,结果让他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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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16: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宁波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陈某系某驾校教练,饮酒后驾车上班途中与别车发生刮蹭,被交警查获。9月9日,海安法院审结这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1日中午,陈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吃饭。饭桌上,陈某先是喝了一杯二两五的白酒,许是感觉不尽兴,又喝了一瓶玻璃瓶装的啤酒。酒足饭饱后,陈某骑着电瓶车回到家倒头就睡。下午2点左右,陈某忽然惊醒,想起自己约了学员下午练车。尽管中午喝了酒,但陈某侥幸地想,自己家离驾校就3公里路,而且下午都是在场地练车,自己从小路开车过去应该不会被发现,遂匆匆忙忙驾着教练车出门了。
半路上,陈某遇到一辆斜停的工程车占据了大半个路面,仅留下一米左右宽的水泥地。工程车正在卸货,本就迟到的陈某心急如焚,决定借着路边的麦田勉强通过。交汇时,由于陈某错估情况,教练车与工程车发生刮蹭,教练车右侧后门受损。陈某气冲冲下车找工程车司机理论,责怪其没有在车后放警示标志。因急着上班,陈某丢下一句:“等我下班再来找你们。”便开车离开了。工程车司机担心事后情况说不清楚,便打电话报警,向到场的交警说明了情况。
当天下午,交警在驾校训练场找到陈某。陈某坦白了事情经过,并承认中午喝了一点酒。经检验,陈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车引发的悲剧一次次上演,在每个人的心头敲响了警钟。随着对酒后开车曝光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得到增强,饮酒不驾车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令人心痛的是,依然有人“顶风醉驾”,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是个“例外”。
本案中,陈某的身份比较特殊,作为一名驾校教练,他为人师表本该以身作则,却在喝酒之后开车到驾校,在醉酒的状态下陪学员练习,这样的错误示范可能会在学员心中埋下危险的种子,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学员都是不负责任。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是想要对醉酒驾车的人起到一种威慑和警示的作用。处罚是一种手段,安全才是最终目的。希望大家在“侥幸”的时候想想“万一”,拉紧“安全弦”,遵循交通规则,守住法律底线,将驾车不喝酒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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